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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发出《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此次调整后,天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将位居全国前列。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郑燕翔介绍,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天津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280元。同时,天津市还要调整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51元至585元调整为481元至624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5元调整为144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51元至325元调整为281元至364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75元调整为84元。此外,天津市还将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调整为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