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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现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1年4月6日至4月21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邮政编码:300061;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电话(传真):83609658,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传真):24333556;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信箱:xingjiantao@tj.gov.cn,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信箱:zonghefangzhi@126.com。
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统称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与控制吸烟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卫生、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