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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主任许建明接受本网专访。许建明表示,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使用监管比例内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区内自来水工程款(中水工程)、区内排水工程款、燃气工程款、热力工程款及电力工程款。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根据不同区域并按照新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以申请提取其中59%、62%、67%的资金,用于本建设项目,如各项相关税金及总包工程合同价款外费用。设计这样的监管政策其出发点就是充分考虑开发企业对于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的特点,在适量监管后续建设所需资金的同时,保障合理适度的资金供给,给予开发企业一定自主权,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2011年3月15日,公布调整的监管比例在实施上与有关政策配套同步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使监管比例内账户资金额度趋于合理。为达到这个目标制定了两方面的新政策:一是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经过核算监管比例内用于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不足、又没有补救措施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从监管比例外资金中留存不足部分,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二是在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相关费用已支付完毕且无后续合同追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仍有余额的条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在留存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的资金后,可以提取其余资金。此项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的使用和周转率,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对于预售资金的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