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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月23日,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海事局正式发布了《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在天津辖区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据了解,管理办法是在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法规、规章、办法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全面的总结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充分结合天津水域实际情况,全面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建设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九十六条,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适用于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及其它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管理办法对国务院条例和配套规章中所建立的新制度,特别是防污能力专项评估和专项验收制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准入制度、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制度等,结合天津辖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将有力的促进这些制度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企业,特别是码头、装卸站所赋有的保护海洋环境主体责任,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的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要求码头、装卸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明确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码头、装卸站的作业范围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调整和完善了船舶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制度,以利规范天津港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市场。明确了港口、码头、相关船舶作业单位的污染应急预案建设,对预案的制定、定期演练、人员培训、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管理规定还细化和规范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行政行为的程序,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机构、条件、时限等均作出了规定,加强海事执法行为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本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日益关注。2012年,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航运界将迎来“泰坦尼克”百年祭,历史和现实警示,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一刻都不能放松。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关系到本市宜居化城市建设。《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有效的提升本市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航运带来的海洋环境污染风险,加快构建我市海洋环境污染应急体系。(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马艳玲 朱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