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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今起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今后本市所有企业的工资协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坐落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办法》主要包括工资协议审查的管理范围、报送程序、审查内容、区县职能等内容。《办法》规定,本市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需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需签订书面工资协议。企业与职工经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后或者申请变更工资协议时,由企业方或工会方应在10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和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书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各区县做好审查备案工作,每年还将发布两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内容包括本市经济发展数据、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平工资、当年最低工资、劳动力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记者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