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少平请求辞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3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少平提出的辞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