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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行,从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改善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护航”。
支持金融机构提高
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针对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
依法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中小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关停,促使其兼并重组、有序退出。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应当依法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龙头项目、创新研发中心等建设。
中小企业可据特点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评审给予价格扣除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可以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价格扣除。
机关管理事项不得通过
行业协会等实施变相收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任何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实施变相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提供赞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