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六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功能。
第五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坑塘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对于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采取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水库周边、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五十七条本市鼓励种植业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生物防治、节水灌溉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农业种植中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污泥做肥料,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引导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规模化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经过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符合农田利用要求或者排放标准。对动物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丢弃。
第六十条本市鼓励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使用无污染的渔用饲料、渔药,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章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第六十二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
第八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四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六十五条本市在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
本市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六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及时沟通事故应对和处理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本市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
本市加快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实行区县之间相互补偿。
第六十八条本市推动与河北省建立引滦水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水污染治理,保障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