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公共秩序篇:如何理解公共秩序方面对不文明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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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柴莹 编辑:张麒麟 2019-04-13 17:32:24

内容提要:在5月1日即将出台实施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规定,膀爷、霸座、插队, “广场舞”扰民,霸占别人的座位不肯让座,都将被处罚。有人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有点“小题大做”或“现象太普遍,难以执行。然而这种行为真的不应该处罚吗?

天津北方网讯:在5月1日即将出台实施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规定,膀爷、霸座、插队, “广场舞”扰民,霸占别人的座位不肯让座,都将被处罚。有人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有点“小题大做”或“现象太普遍,难以执行。然而这种行为真的不应该处罚吗?

先来看看《条例》对这些行为如何规范的?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p>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保持环境卫生。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十三五”天津市法学学科领军人才陈灿平认为,《条例》的规定是严谨适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一,依照《条例》,只有在公共场所赤膊(“膀爷”)、 “随意插队”或“抢占他人座位”(霸座)且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才会受到处罚。听从劝阻或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会受到处罚;第二,“大声喧哗”是指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其“不文明行为”的故意明显,且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第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行为或现象固定,公共监控中的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效力,既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又能够有效替代人工监管、有效减轻执法人员不足的压力。总之,以上四类行为是既是各国文明秩序中被公认的不文明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未规定,因此,《条例》对其进行适当规制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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