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为并举 推进市民文明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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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杨义芹 编辑:刘颖 2019-07-08 08:49:09

内容提要: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天津市委、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5月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体现,更是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天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

  天津北方网讯: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天津市委、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5月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体现,更是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天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品位是加快推进文明幸福天津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为未来天津城市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成为全市上下勠力同心,爬坡过坎,奋力拼搏的目标。天津市委、市政府确立的这“五个现代化”目标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方方面面,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文明幸福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大都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首先,建设文明幸福天津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更加强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且党的十九大报告结合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新变化的概括,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脚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未来的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让1500万天津市民有获得感和幸福感,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大都市,既体现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又意味着在创新发展丰富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同时,要发展文化事业,丰富文化产品,使精神文明也达到一定的高度。所有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人民素质的提高和幸福指数的提升。

  其次,文明幸福的天津需要具备现代文明素养的市民来建设,需要通过市民文明素养的提升来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未来的理想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里的“人民”作为发展的主体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现代化天津的建设是为了让天津人民生活得更幸福,现代化天津的建设也需要一个一个具体的天津人去奋斗,只有具备现代文明素质的天津人才能完成“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的目标。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动力,最终要靠文化的积淀和人的素质的提升。

  二、守为并举助推市民文明素质的提升

  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大多是对市民在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表现的约束,倡导和彰显社会公德建设。社会公德可以区分为 “守”和“为”两类,“守”的行为是指不破坏规则的有所守的行为,即不伤害他人和不破坏公共环境和秩序的有所“守”的行为,如不随地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而“为”的行为是指积极主动地从事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有所“为”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奉献和付出。在社会公德的建设中,“守”和“为”同样重要,但这两者在公民行为上有高度的分离性,更多积极性“有所为”的公民行为并不一定能导致 “有所守”公民行为的改善。比如,珍视个人作为公民的参政权利,担任义工,捐款给慈善机构,这些都是一种积极性“有所为”的公民行为。但有这些行为的人并非必然具有遵守社会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等这样“有所守”的社会公德。虽然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在个人行为上,似乎 “有所守”经常具有优先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在整个社会的文明素质还有待提高的阶段更需强调 “有所守”的社会公德。比如,要保持我们周边的环境卫生,是鼓励人们义务清扫更有效呢?还是抑制乱扔垃圾、随意倾倒污水的行为更重要呢?答案显然是后者。日本和新加坡两国的卫生环境和国民素质堪称走在世界前列,他们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政府主导、法律先行;学者启蒙、民间推动;媒体宣传、舆论引导;加强教育、从小抓起;制度保证、狠抓落实等。在目前阶段的社会公德建设上,虽然要坚持“守”“为”并行,但要以“守”为先,以有所“守”为重点,才可能在短时期内取得实效。《条例》的颁布实施,恰恰是以制度和法规的形式规约人们的消极社会公德行为,形成文明整洁的环境和氛围,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社会公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道德主体的自律,也要靠法律支持、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在传统的道德建设思维中,往往注重个体的自律,而忽视了依靠法规和制度等的外在规约。社会公德既然作为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提出的普遍要求,就具有一定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就决定了社会公德建设必须要根据一定的道德评价原则和标准制定出道德规范体系,即要有规范性;有了规范性,就必须把这种具有制约性质的规范性付诸实施,这里,单靠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法规制度的外在约束,以保障社会公德规范体系的实施。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通过外在的规范,长期坚持,形成一种习惯,最终会内化为公民自身的道德品格。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监督执法助推《条例》落地起效

  近年来,天津市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将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文明幸福天津建设需要使道德引领与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协同发力、相辅相成,形成有利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的系统合力和社会环境。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加强道德建设,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用道德模范、时代先锋、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的嘉言懿行教育人、感染人,依靠人民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形成文明向善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条例》的落实与监督,进一步强化《条例》的刚性约束,用法规保障规范人们的行为,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从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生活方式、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同时还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的实际状况,建立巡视监督机制,压实法律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查清病灶、对症下药,不走过场。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宜人宜居宜业城市的制度保障,是巩固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构建了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从理念诠释到行动规划的科学体系。这是天津市委、市政府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的重要举措。贯彻《条例》,坚持守为并举,推动法治精神、文明理念和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快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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