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时 网民举报车窗抛物 车主确认违法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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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徐燕 编辑:李松达 2019-07-12 11:05:24

内容提要:7月10日,公安交管部门接到网民微博举报称一辆冀A牌棕色小轿车在津南区存在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随后,经属地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双港大队前往现场并对所涉车辆信息查询,最终在当天16时将驾驶人依法传唤至大队,并对其“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天津北方网讯:7月10日,公安交管部门接到网民微博举报称一辆冀A牌棕色小轿车在津南区存在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随后,经属地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双港大队前往现场并对所涉车辆信息查询,最终在当天16时将驾驶人依法传唤至大队,并对其“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7月10日上午11时许,网民@梁小小小柒通过微博@天津津南交警称,一辆牌照为冀AXXXT7的棕色轿车在双港李楼地铁站附近停车中,将随车物品随意抛洒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严重影响该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掌握该情况后,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立即责成违法地所属的双港大队赶赴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违法所涉车辆信息及驾驶人开展调查。随后,通过对网民所提供的照片中的号牌信息及李楼地铁站周边电子警察设备抓拍信息进行调取查看,民警确认该车当时驾驶人系该车车主。当天16时,公安交管部门将该车车主依法传唤至双港大队,并对其“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5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表示,车窗抛物不仅属不文明行为,一个随手丢弃的垃圾还会对其他车辆和非机动车、行人的安全通行造成影响,甚至引发交通事故。文明城市建设,应从杜绝“行车随手抛”开始。(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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