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陆川县原副县长吴耿岳判处死刑。
据《广西日报》报道,被告人吴耿岳,男,1960年出生,原任陆川县副县长。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吴耿岳1987年至1998年在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支行副行长、行长及陆川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丘卓林、刘锋、刘金华、罗世华等人谋取利益,先后25次收受上述4人所送的人民币606.2万元;贪污2次,贪污人民币37.84万元;6次向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行贿,行贿金额人民币90万元和金首饰一套。由于被告人吴耿岳的上述行为,致使陆川县城区城市信用社的贷款4086.61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耿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丘卓林,男,1958年生,建筑承包商。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丘卓林先后14次向吴耿岳行贿570万元人民币,构成行贿罪。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丘卓林有期徒刑13年。(黄建文 李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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