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保证在元旦、春节期间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避免发生因烟花爆竹引起的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
按照规定,凡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则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是,由于一些城市“解禁”,加上传统文化以及部分舆论的影响,使违禁问题逐年增多,2000年春节共查处224起在禁放区违法燃放的问题,是1994年的5倍。
责任书上对各区县禁放的工作内容和考核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城八区只要在禁放区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导致伤亡事故或除夕当晚噪声超过55分贝的,区政府要写出专题报告交到市政府。 (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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