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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已经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
捐献条例所称的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过去,遗体捐献必须是本人同意,由身后执行人完成;经过审议和法律咨询,法规中又赋予了近亲属代捐遗体的权利,同时,条例严格规定,代捐遗体必须得到所有近亲属的一致同意。
捐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格规范遗体利用的范围,即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研究、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
上海从1982年开始开展遗体捐献,在6个医学院校内开设了遗体接受站,迄今已有9000多人登记捐献,1800多人实现了捐献意愿。新的条例推行后,上海市各区县的13个红十字会将成为遗体接受站点,并实行信息的全市联网,方便市民的就近登记。
据悉,条例将于200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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