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仅17岁的女中学生在不足80天的时间内,在同一地点献血1400毫升,造成“贫血、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由此引发了一场“爱心献血”风波,更引起人们对目前献血操作存在制度性漏洞的思考讨论。
这名献血者是哈尔滨市某中学高三的学生。据家长介绍,今年5月30日,她和伙伴到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附近的一辆街头采血车上献血,工作人员询问时,她说自己已年满18周岁,第一次献血400毫升。随后,她又于6月21日、8月3日、8月16日,在同一辆采血车上先后献血200毫升、400毫升、400毫升,这4次献血,工作人员都颁发了献血证明,却从未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年龄。
这位中学生献血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献爱心”,“把血献给需要的人们”。而在《黑龙江省献血条例》中规定,“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在征得献血者同意后,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每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我国《献血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9月中旬,这名中学生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结果为“贫血、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虽然8月16日后她没献过血,但直到今天这名中学生上课时仍困得厉害,最严重时一天有三堂课睡觉,这在献血之前是从没有过的。她的学习成绩因此明显下降。愤怒的家长以违规操作为理由,不久前向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提出索赔。
不过,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却有着不同的看法。血站负责人贾冠军认为,此事的责任主体在中学生,不在血站。“中学生频繁献血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她不如实填写出生年月日,令血站无法识别造成的。”这一认识与几法律界的看法出入很大。一直关注此事的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雪松谈及此事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是血站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了‘爱心献血反受伤’事件的发生,责任明确,血站必须对女中学生因献血造成的伤害负全责!”曾获全国十佳律师的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繁旭也认为,“血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血站应清楚规定,遵守规定,履行条例是其法定义务”,“ 血站应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血站目前已对“爱心献血”事件涉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但此事造成的影响却远未结束。许多人纷纷提出质疑:《献血法》、《黑龙江省献血条例》都针对禁止血站对献血者频繁采集血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是个极端事件,但至少反映出采血单位在制度落实方面存在漏洞。人们还指出,这件事真的难以避免吗?同一个孩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同一地点频繁献血,而且登记的名字和家庭住址都是相同的。对献血者如此不负责任,这与血站所应肩负的神圣使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一些教育工作者认为,此事也暴露出了当前宣传教育存在的误区。目前的宣传炒作基本上在突出“爱心”、“ 高尚”等内容,这无疑是对拓宽血源、缓解血荒、起到良好作用,但不应忽视对受众中一个特殊群体――孩子们的影响,应在制度上和操作上有所防范。(高增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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