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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除了家庭暴力、重婚等问题以外,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条款比较简单只在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内容显然已经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现在有的家庭有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是几亿资产。财产表现形式届不一样了,比如有画家的画、作家写的书,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也有,个人投资办厂等等,财产的状况已经呈现出多元化。所以从财产关系上来看,对《婚姻法》作出修改也是很有必要的。
王胜明介绍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把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三种形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还列举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的情形: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草案还规定,对于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究竟归共同所有还是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予以明确。
王胜明:但这个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对债权人的问题怎么解决,要求当事人有一个告知的义务,如果我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我跟第三人做生意时应告知人家,让债权人知道你只是以个人财产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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