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25日起,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将做重大调整,调整涉及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范围和方法、申报审批程序、市场价格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此举是为了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计委为此已出台了5项具体配套措施。
新政策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药品为列入《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划免疫药品,以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收购、供应的避孕药具;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为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
新政策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麻醉、精神、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药品零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
为提高药品政府定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药品定价的透明度,国家计委对药品价格的申报、审批、制定、调整的程序、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时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邹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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