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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一股民前一天在证券营业部买入10000股股票,股票第二天被人全部盗卖。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股民被盗股票的经济损失64100元全部由云南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负责赔偿。
几年前,股民任某在江苏证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开设了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1997年10月20日,任某委托该业务部买入“仪征化纤”股票10000股,其中以每股6.41元的价格成交了3900股,以6.42元的价格成交了6100股。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另案处理)得到了任某的资金账号,并伪造了任某股东编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代码卡。张某持此卡于转天到云南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开设了账户,又以任某的名义存入保证金2000元。张某当天就以任某的股东编号为股东代码委托云南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卖出“仪征化纤”股票10000股。
该业务部并没有查验张某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也没有与江苏证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联系核实,而直接为张某办理相关业务,成交额为63545.14元。委托成交业务顺利完成,第二天张某从证券营业部提走65000元人民币。(张立平 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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