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新世纪第一天,福建省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省120万城镇职工将成为首批参保成员。
福建省实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和用人单位分担机制。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省、部属驻榕单位及福州市的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分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这部分金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其中40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划入,41周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划入,退休职工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三是个人账户的利息。
为保证城镇职工原有医疗待遇不降,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福建省在启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特殊病种医疗费和个人门诊费用困难的补助。省属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公务员单位可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医疗补助费,企、事业职工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医疗补助费。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每个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最低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将由商业保险支付。
据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介绍,福建省将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定点医院和参保人员自由选择医生,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让广大参保人员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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