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去饭店吃一顿,谁料想饭店院内有只凶黑狗,追咬客人,致使客人从墙上摔下来。近日,摔伤的北京个体户柳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鸿兴饭店老板一次性给付柳黎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12000余元。
去年10月,柳黎和司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拉煤。中午时经过该乡鸿兴饭店,便准备进去吃点午饭再走。两人行至饭店院内时,猛然间一黑色大狗向柳黎扑过来,柳黎急忙四处躲避,被黑狗追至院墙角落,匆忙中柳黎跳上院墙,但是黑狗又扑了过来,以致柳黎从墙上摔到了墙外,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劳动能力丧失10%。当时鸿兴饭店已经停业,但是未设停业标志。柳黎伤好后,将鸿兴饭店老板余自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8000元。鸿兴饭店老板辩称:饭店已经停业,柳黎是自己躲狗时摔伤的,不是自己豢养的黑狗咬伤的,不同意赔偿。
本案属于动物危险型侵权行为,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该行为不以过失为构成要件,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如黑夜盗窃或是故意挑逗狗被咬伤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不存在其他免责条款。本案中受害人柳黎去一个没有设立停业标志的鸿兴饭店吃饭,饭店是一个公共性很强的场所,任何人都可以去消费,柳黎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饭店主人余自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最后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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