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个人消费贷款买房、买车是天津市近年来推行得越来越受欢迎的消费方式。然而,从去年开始,还贷难问题渐渐显露出来。去年一年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就接到近50起银行申请执行还贷的案件。
刘女士在1998年6月贷款买了一处价值35万元的楼房,当年首付17.7万元,剩余房款由建行按揭;按规定刘女士每月应还2000多元。然而从购房之日至2000年8月,刘女士没有交过一期月供。为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对刘女士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执行庭对刘女士延迟交纳月供的行为实施调查和强制执行。
经调查,刘女士并非是不愿交月供,而是由于生意上的原因,失去了交月供的能力。在1998年买房时,刘女士做生意的收入完全可以支付月供,但后来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经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刘女士筹集4万多元,补交了从前的欠款和滞纳金。
“这种现象是从去年开始出现的,预计随着个人消费贷款的推广,类似案件会越来越多。”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河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杨庭长感慨颇多,“前些年银行的主要发放贷款对象是企业单位;近年来为了方便广大群众、盘活银行的放贷业务推出了商品房按揭等个人消费贷款项目。然而当贷款范围扩大后,还贷问题逐渐显露。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没钱还贷,有的是不愿还贷。预计这种情况在今后会有增加的趋势。”
以此,银行业有关人士表示:“不还贷款实际上对个人非常不利,因为当借款人延迟还贷时,银行有权封楼房产权或车的所有权,这样实际上对银行来讲不会有什么损失。不但如此,借款人还需交纳滞纳金和罚息。就是说,借款人越是延迟还贷,最终交纳的利息就越多。不及时还贷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同时,有关执法人员表示:对于延迟还贷的借款人,我们多是采取做工作、劝说的方式,促使他及时还贷。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情况拒还贷款的,我们可以给予拘留。我们最终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借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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