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日前由天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以来首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人大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50多项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点的立法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符合立法法的原则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规范的问题。有的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点还不够突出,有的法规存在部门利益倾向。另外,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径还不够多。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天津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具体程序进行了完善,使地方立法活动得到了规范。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地方立法活动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立法活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孟华 张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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