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轰动一时又扑朔迷离的“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案”终于尘埃落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立遗嘱人叶瑞亭老人生前的全部财产均归小保姆吴菊英继承。
1992年,吴菊英到叶瑞亭家做保姆,后向叶学习裱画,结为师徒关系。1999年9月9日,叶立下自书遗嘱,表示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吴菊英。同年10月,经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叶又立下公证遗嘱一式三份,表示将长板里4幢2单元302室住房遗赠给吴。2000年3月31日,叶去世后,未经吴的同意,叶瑞亭的女儿邰丽娜私自拿走了字画。为此吴诉之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叶的自书及公证遗嘱均合法有效,判令叶的全部遗产遗赠给吴。在一审过程中,邰丽娜的同父异母妹妹陈丽娟要求参加诉讼,并继承父亲的遗产。同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邰丽娜和陈丽娟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邰、陈在上诉中认为,叶的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只能继承叶的住房,其余财产应按法定程序继承。同时,认为父亲受人胁迫,其自书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杭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叶瑞亭在1999年10月14日办理公证遗嘱时,与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在交谈中明确表示:“在我去世后,将我所有的财产包括长板里4幢2单元302室的房子交给吴菊英”,“我的生活主要是由她(吴)照顾的,所以,我决定把财产交给她。”上述内容有公证处笔录在案。另据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叶瑞亭自书遗嘱鉴定,“遗嘱”系叶亲笔所写、“遗嘱”上加盖的印文和送检印章的印文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将其个人的所有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叶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内容上并无抵触。内容真实,应为合法有效,不存在被人胁迫的印证,遂维持一审判决。现在邰丽娜处的周昌谷(菊花)扇面一幅、叶瑞亭私章十三枚及其工商银行存折一张、中国银行利息清单二张、玉戒一枚、全唐诗上下集,邰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交还吴菊英。(赵欣 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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