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经过慎重的考虑,正式推出了“刑事案件群众报案反馈”制度。
这项制度规定,受理单位在接受群众报案后,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报案人及其家属在公安机关受理报案7天后,可持回执单向受理单位问询案件的办理或移交情况,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查询是否立案、案件侦查进展等情况,对不够立案标准或因其他情况而决定不立案的,要向报案人说明情况。这项制度还规定,6个月未能破获的案件,办案单位要向报案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这次推出的群众报案反馈制度,一个明显的亮点就是将“公民了解案情的权利”落实到了条文中。明确指出报案人及其家属可以问询案件的办理或移交情况,甚至包括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贵翔教授对此项制度的出台表示了肯定的态度,但他同时表示出一些担忧:这些规定如果不能真正地落实,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所谓的监督往往成了一种“形象的塑造”。(储海晋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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