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9日冬夜,寒风凛冽,首都国际机场进出空港的班机频繁起降……
自广州飞来的一架班机于21时50分平稳落地,停靠在指定廊桥。乘客中走下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经理罗广生,他就是那桩被媒体称为“首例电影票房瞒报案”的原告。据法制日报报道,首例电影票房瞒报案是由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在江苏履行发行合同引出纠纷的。三天前,他刚刚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下达的一审判决书,立即飞赴北京。他的行李箱中,备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全部文件。
1月11日,罗广生将上诉材料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
倒叙
1996年4月8日,广州日报在头版刊登了长篇通讯《下辈子,我们还当母子》,报道了广州市建设六马路小学英语教师许美云和她儿子的生活感情历程。
1982年,许两岁的儿子患了恶性淋巴瘤,厄运面前,许和丈夫帮助儿子在延长生命的过程中体验生命的意义和生活的乐趣,培养儿子用健康心态顽强与病魔抗争。12年过去,儿子走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许对儿子说:“孩子,爸爸妈妈要感谢你,感谢你那么懂事,感谢你给我们带来了永远回味无穷的欢乐,也感谢你让我们尽可能完美―――为了做你的榜样,我们从不敢怠惰,不敢游戏人生。谢谢你,亲爱的好儿子!”看到一颗晶莹的泪珠从儿子眼中滚了出来……许在心里默默地说:“下辈子,我们还当母子。”
此文发表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数十天里,该报围绕这篇通讯连续发表了10篇报道和讨论纪要,激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
罗广生流着泪读完这篇通讯,与许美云取得联系后冒雨登门,请这位母亲和她家人配合,将这一家人故事搬上银幕。此后,罗广生筹资金、请编剧、找导演,于1998年3月争取了华投公司的全额投资,与南京电影制片厂合作拍摄了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
伏笔
1998年5月,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简称华投公司)与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影业)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华投公司许可长江影业在江苏省13个市发行放映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简称《下》片)。协议内容有:
《下》片在江苏放映时间为19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
影片票房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
长江影业须在首映之日起次日上午用传真向华投公司通报前日“映出成绩日报表”,财务报表应于每周结束的三日内报送华投公司,并于上映两周后将华投公司应得的分成收入金额以电汇方式汇入指定账户,发行日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华投公司应得所有分成汇入指定账户。
长江影业须检查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上报《下》片票房收入数的真实性,如经华投公司查出发行放映《下》片的影院或公司有漏、瞒报票房收入,由长江影业按漏、瞒报票款的十倍对华投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999年4月,华投公司与长江影业签订《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对1998年5月的口头协议予以确认,并约定票房收入华投公司分成32%,长江影业分成68%。
错格
据中国电影报1998年7月2日头版报道:“6月以来,江苏长江影业公司精心策划、部署、实施对南京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确定300万元票房收入的目标。目前,该片已陆续在南京、苏州、无锡、扬州、镇江等城市映出,南京首轮票房超过30万元。”
据文汇报1999年8月1日报道:“《下辈子还做母子》在上海放映时,反应热烈,票房达到140万元。投资此片的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经理罗广生说,1998年5月此片首先在江苏省的南京市上映,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等七个部门就宣传发行这部影片发了通知,观众看片踊跃。截至1998年12月,长江影业公司用制片方提供的20个拷贝,在江苏组织放映长达7个月,仍有一些县(市)的电影公司提出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然而,与观者如云、好评如潮的社会效益相比,制片方却没有相应获得经济效益。长江影业公司最终结算出的全省票房收入133.7万多元,大大低于该公司确定并见诸报端的300万元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制片方派人到江苏各地,以列表方式统计观众人数,先后调查了3000多个团体组织观看影片的情况,发现票房被瞒的情况相当严重。近年来,制片人责怪发行方瞒报票房收
入的事不绝于耳。从谢晋执导的《鸦片战争》,到陈佩斯投资并主演的《好汉三条半》,以及《爱情麻辣烫》等影片,都有过因一些地方的发行方隐瞒票房收入产生的纷争。包括张艺谋、陈凯歌、冯小刚在内曾受其损害的一些著名导演,都对恣意隐瞒票房的行为深恶痛绝,但像《下辈子还做母子》这样由制片人直接诉诸公堂状告发行方,在我国电影史上还是首例。”
闪回
南京。2000年12月25日12时35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气氛肃穆,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简称华投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自1999年7月8日受理至今,在17个月中已是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原被告双方为发行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签订的发行许可合同有效,查明长江公司存在瞒报漏报票房金额的事实,并于当庭宣读一审判决,判决长江公司赔偿华投公司经济损失1768304.25元……
近景
法官宣布闭庭后,原告席上的华投公司经理罗广生立即被记者包围。他站起身告诉记者,江苏高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的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胜诉是意料之中,而法院认定被告对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票房的瞒报金额和赔偿额则令他感到意外和遗憾。他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将尽快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对白
宣判当天的下午,罗广生回到南京大厦的住宿房间里,接受了记者的跟踪采访。
记者:请您谈谈对判决结果的看法。
罗广生:第一,我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搜集”来办,而不是像通常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来办。我们这次起诉长江公司及其属下的一些公司瞒报票房收入,那必须把全省的票房收入都掌握到,但法庭调查仅仅只限于我们提供的1095份证据。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从江苏各发行放映地着手进行调查。这个案子有很大的特殊性,判决结果具有很大的影响性。判决合理,可以激励更多的制片人拿起法律武器同瞒报行为做斗争,去多拍好的电影,否则,就会助长发行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地瞒报。
第二,即便是对那1095份证据进行调查,其中有些证据也是不准确的,有些单位出具的证据不实,我有证据。比如学校说看影片不是看我这一部电影,而是看了两部影片,得在票额总数上除二;还有人说学校看这片子时还看了话剧什么的。
第三,法院既然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就应当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来罚款。那就是对已确认的瞒报行为处以十倍的罚款,而法院按五倍罚款,我不理解这体现了什么公平,而十倍怎么就不公平?!五倍的处罚是不能接受的。我认为这样判决是不妥的。
记者:这场官司已经耗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再上诉,您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有没有考虑过可能出现的困难,您有充分的信心和准备吗?
罗广生:我当庭表示上诉,心里有数。下来后也有朋友和律师劝我要分析一下,如果不上诉,176万块加上拖欠的20多万,还有补交的2000多块,总共是204万多一点,这个钱大概一个月以后就要付了,干脆把钱拿到手算了,别搞了。华投公司是广州市一个国营公司,是国有公司,是国有企业,这场官司涉及到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问题。我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项目的回收情况和赢利情况我要负直接责任。另外,我也要维护自己的人格与尊严。我认为瞒报票房是一种盗窃、掠夺的强盗行为,是经济犯罪。他们这样做,把我当成什么了,当成任意宰割的对象!从多方面看我必须上诉。我记得江苏高院受理此案后,南方日报1999年7月16日最先报道,称我为“向国内票房毒瘤开刀的第一人”,这场官司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这件事本身。
记者:前一段,社会舆论对盗版形成了强大的声讨攻势,您如何看待盗版与瞒报?
罗广生:盗版和瞒报常常被比喻为明抢和暗偷。就我认为,真正制约中国电影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发行放映上的趋于垄断;再一个是瞒报。瞒报比盗版厉害,因为它最直接的危害就是让那些想拍电影的人不拍了,本来可以收回成本的收不回成本,本来可以赢利的变成亏损,那谁还去拍电影呢。瞒报是扼杀中国电影的最大毒瘤。
对白
宣判第二天一早,记者与长江公司经理包嘉忠电话联系,要求采访。包总经理忙于接待电影《幸福时光》剧组到南京做宣传,便委托该公司市场部副经理陈江于12月26日上午9时,代表公司接受了采访。
记者:长江公司对昨天的判决怎么看?
陈江:我们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原告要求的1500万来比较,那170多万也就是十分之一强吧,长江公司的成立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我们来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字是相当巨大的,这也说明原告的诉讼是不恰当的;反过来讲,我们这样一个代理公司,代理发行这部影片,造成了一些放映单位的不规范,责任全部由长江公司来承担,不管合同是怎么定的,我作为一个成员,说老实话是难以接受的。长江公司与底下的影院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怎么可能对全省几百家法人单位的违约作出承包呢?不可能的事情。这次官司教训最深的是整个电影界,不是我长江公司一家。中国电影业应该从这场官司中得到一些教训,也就是长江公司花了学费,但是希望这学费花在全国电影界身上。
记者:一审判决后,你们是否不服判决准备上诉呢?
陈江:目前,我还不知道公司领导怎么考虑。
记者:请介绍一下长江公司的情况。
陈江:1996年4月11日成立公司,当时的想法是希望在电影体制改革中,由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方式改为由制片方自己发行,制片方可以对省市公司,也可以对县市公司。长江公司的成立对制片方带来好处,一家电影厂面对全国成千上万家影院公司是无法运作的,总得找个委托的发行人。长江公司的注册投资金在580万左右,长江公司作代理只拿3%。这么说吧,假若有100万的收入,我们只拿3万,扣税后只有27000元左右。这公司也是小公司,只有二十几个人。从专业上来说,它只是起一个中转批发站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说这场官司教训最深的是整个电影界呢?
陈江:我认为,这场官司说到底是中国电影的体制造成的。事实上法院在宣判第五条上基本上也澄清了长江公司本身的问题,包括对公司账目的审理。说老实话,电影界不规范行为的根本问题是体制和法制的问题。我举个例子,我们的影片发行采取分账的形式,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分账形式是要风险共担,你的票房越高,不管是制片方、发行方还是放映方,大家的利益都得提高;市场不好,大家的利益都下降。为什么在国外行得通,在国内就行不通,原因就在于国外影院是老板自己的,比如说华纳公司,他有他的影院,影院的资产是他的,经理不敢向他的老板瞒报。我们国家是分开的,影院向基层公司瞒报或上一级公司向制片方瞒报,他无法查,因为这个经理他不是你任命的,是当地任命的。这里,业务操作和影院管理是脱离的、分开的。经营上你跟他发生
关系,但管理上你管不了,这样就很难办。这种成绩都是自己报,你下任务他也不承认,我说卖5张就5张,说10张就是10张,你没法了解。很多电影不是先付钱的,尤其是团体票,都是看了再付钱,有些是先看了,到年底才结账。结账时本来该给1000,到时候他说没钱,只能结500,那就500吧,这个情况多了。很多企业倒闭了,欠的款就要不到了。
记者:体制上的弊病,在长江公司的运作中是怎样表现出来的?
陈江:这种公司完全是发行公司的股份公司,其股东全是各地的发行公司,中影也是发行公司。这样,它要保护它的利益。我们欠中影1000多万,中影又是我们的股东,底下又欠我们1000多万,他们也是我们股东,这成了一种复杂的生意,那就好像是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做生意,董事们互相在欠款,这种体制很难让人理解。同样在监督管理上也是很麻烦。原来中影是上级公司,现在是兄弟伙伴关系了。先天存在的弊病,你后天用很大的努力也无法消除。我觉得问题的解决不能离开中国电影体制整个的背景,不能离开国家法律和政策,这种事不仅仅是在江苏,在全国也都存在。
记者:既然存在这么严重的问题,与华投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没有考虑吗?
陈江:我们一直有制式合同,违约责任里写有如果放映单位有偷漏瞒报行为,将处以一至十倍的处罚。原来处罚的对象全是放映单位,谁违约处罚谁。与华投公司的合同原文字是江苏省如果发现影院有偷漏瞒报行为,由乙方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对合同的理解还是谁违约谁赔偿。为什么会这样理解呢?因为我们与华投公司所有的往来文件,都非常明确地讲谁违约谁承担责任,包括罗广生给我们的文件都说是放映单位如果违约了要承担责任。包括起诉后,华投给我们的文件都是讲对影院的处罚。也就是说他自己给我们的文件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修正。
记者:您认为双方发现问题后华投公司应该怎样做呢?
陈江:1998年放映这部电影时我们就已经意识到了,但是很难解决,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只能在运作上尽量避免,比如共同监管的问题。你发现问题应先来协商而不是去法院告我们。作为专业电影制片厂来说,他们比较清楚,他们不会提这些问题。为什么华投公司会提这些问题呢,他不是搞电影的,他不清楚,后来他意识到这些问题也是我们给他介绍的,如果我是制片或是投资方,面对着中国电影的这种状况,我不敢说我不投资电影了,我会说我感到为难。确实是这样。我们不可能做到普遍的避免。这个问题是中国电影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当中的客观存在。
横移镜头
此案宣判后,立即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就在宣判的当天,宣判消息和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已出现在互联网上。同为新闻媒体,广东报界对此案的报道给予了大标题、大篇幅和重要版面的安排,而南京当地的报道则与广东的作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耐人寻味的是,南京一些报道在引用长江公司负责人对宣判结果的表态时,录下了这样的文字:“法院的判决证明长江公司是清白的,长江公司没有瞒报,法院澄清了对长江公司的不实指控”等等。
定格
关于是否存在漏瞒报事实及漏瞒报票款的认定:
长江影业公司向广州投资公司报送的《下》片票款总额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的票款总额之间相差52109元。其中9429元不属于漏报。理由是:长江影业公司虽未将该9429元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但已将相关市县(市)报表报送广州投资公司,广州投资公司可以核对发现漏报。该9429元应定为未计算提成,长江影业公司应当向广州投资公司支付提成款2771元。其余42680元,长江影业公司既未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也未报送市县(市)报表,应认定为长江影业漏瞒报票款……依据上述长江影业公司漏瞒报42680元、查明市县(市)漏瞒报260980.85元、推定市县(市)漏瞒报5万元,三项共计漏瞒报票款353660.85元,应当认定长江影业公司构成违约。(摘自一审判决书第十二至十三页)
跳接
2001年1月12日晚,已订好机票准备于次日返回广州的罗广生,在中影公司宾馆的房间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看到了罗广生递交的上诉状复印件。华投公司作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原判;
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给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令被上诉人就其违约和严重侵害上诉人权益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给付电影票房收入分成款人民币237937.20元及滞纳金(自1999年7月1日至上诉人实际清偿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罗广生告诉记者,《下》片在江苏放映时,江苏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省委宣传部、省教委和省总工会等七单位联合为宣传发行放映好此片发了通知,要求学校“争取每一位教师和学生都能观看本片”,同时还要求企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本片”。据他所知,江苏共有29000所中小学,1100万中小学生。他向江苏高院提交的1095所中小学观看《下》片的证据只占全省中小学总数的4%,仅从这1095所学校的观片购票额来看,就高达332万元。另外,江苏共有64个县(市),报出《下》片票房收入的且不说准确与否,只有27个。即便以江苏高院的一审判决为准,在高院认定的1080份证据的核查中,就可以看到包括锡山市、丹徒县等15个县(市)全部瞒报了该片的票房,其确认金额为134114.20元,还有171家影院全部瞒报的金额为607873.55元。这两项累计总额高达741987.75元
。
悬念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会不会受理罗广生的上诉,受理后是驳回上诉、发回重审,还是改判?罗广生说这已经不是他特别关心的了。他这样说:
“我至今还记得、永远记得许美云老师对儿子说的那句话,‘……感谢你让我们尽可能完美―――为了做你的榜样,我们从不敢怠惰,不敢游戏人生。’这场官司使我的身体有些劳累,但我心里很放得开。有朋友说我是‘圈外人’打一枪就跑;还有过去支持我的朋友现在不理解我,说我太想出名才闹个没完。我不这样想。人家瞒到我头上,我不抗争,瞒报就会愈演愈烈,我也有了一份责任。我不出声我是有愧的。如果我讲了我能讲的,做了我能做的,做了我该做的,至于最后是个什么结果都不重要,关键是我可以像许老师那样说--从不敢怠惰,不敢游戏人生。我想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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