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1997年3月在建行东丽支行申请办理了15000元的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按合同规定期限为5年,至2002年2月还清。经最近两年利率调整后,我每月应还本息共计276.31元,按此数额,我已将贷款还到了2000年年底,离还清全部贷款还差14个月。
因我想把房卖掉改善居住条件,便于去年11月13日到东丽支行办理一次性还贷手续。没想到,建行工作人员按公式给我算出的14个月应还款额是3904.99元,要比按月分期还款的累加额3868.34元还要多出30多元钱。当时我问银行人员为什么提前清贷反倒吃亏呢?对方回答说电脑就是这么打的,有公式,人算不出来。出于无奈,我只得按清单把钱如数交了,但这个结果令我不解,也不可思议,在贷款之初该行人员明确解释说提前还款可以减免部分利息。我认为钱不在多少,关键是事情要有个公平、合情合理,给个能让人信服的说法,希望借助贵报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红雨
调查附记:
接到读者红雨的反映后,经记者与天津建行东丽支行联系后得知,天津市住房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是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银行只是执行部门。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本报转达的读者反映后,及时调查并作出了如下答复:接到您部转来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经查,目前建设银行对于1999年4月1日前贷款的借款人采用的是“等本等息”还款方式,即每个月的还款额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是固定的,针对提前还款的本息核算也有固定的公式。
建行为红雨打印的提前还款清单中的本次还款本息合计,也是根据固定公式算出来的。之所以会出现多还利息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多次降息造成的。由于借款人是按照等本等息的还款方式还款,其中的利息并不是按照本金实际占用期限计算的,而是整个借款期限的平均数,所以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在总借款期限一半以前的利息比本金实际占用期限的利息要少,而在借款期限一半以后的则要比本金实际占用期限的利息多,所以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多还利息的情况。如果利率降低,还款利息也会降低,对于以前少收的利息并没有完全收回,如果借款期限不变,银行不追究这部分利息,而如果提前还款,银行会追究这部分利息,从而出现多还利息的情况。
基于此,我们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已修改了提前还款利息计算方法,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已收利息多于应还款利息总额的,应将多余的部分退还给借款人。而1999年4月1日以后的借款人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个月相同的还款额中本金和利息所占份额都不同,一旦利率调整,此还款方式也及时随着调整,即使因故提前清贷,还款时也不会出现多还利息的情况。
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还是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红雨遇到这种情况是因为旧的还款方式和清贷算法缺乏应有的应变能力。另据了解,多收的钱已经退给了借款人,红雨对资金管理中心的解释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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