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对触电造成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首先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一词作了界定,规定“高压”是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解释还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11种费用,司法解释还公布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这些费用中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这个解释还列举了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即: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或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等。
《司法解释》还指出,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