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医院工作,向当地卫生局交纳1万元的捐助行政事业费,但后来医院因改制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失聘女一纸诉状将卫生局推上被告席,这起“民告官”官司2月12日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丁嘉,女,23岁,诉称,1998年10月,她与四川省崇州市骨伤矫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而崇州市卫生局告知,如果要进入卫生系统工作,必须向医院和崇州市卫生局交纳一定数额的行政事业费。当时,她以捐助行政事业费的名义向卫生局交纳10000元人民币。
去年6月,该医院实行改制,崇州市卫生局要求原告再交纳10000元才能继续留在医院工作。由于丁嘉囊中羞涩,确实无能力继续交纳,因此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于是,原告丁嘉认为,在1998年10月向卫生局交纳的捐助行政事业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在医院求得工作不得已而为之,事实上所收的捐助费为保证金。因此,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违法收取的1万元保证金。
而被告崇州市卫生局在答辩状中辩称,对丁嘉收取的1万元捐助行政事业费是根据局里制定的“关于人才管理的意见?试行?”文件严格执行的,并且在收费过程中也首先向对方讲明了收费原由和依据。将所收取的捐助行政事业费金额上缴市财政局的专用户,用于卫生事业的再投入和发展建设中,并不是收取的所谓“保证金”。并且当事人在缴款时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者,丁嘉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而失去工作,被告认为这是她与医院之间的劳务问题,与市卫生局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迄今卫生局对丁嘉的人事关系仍未解除,她仍是卫生系统的一名待岗职工。
代理这起官司的成都华楚律师事务所的张梦颖律师认为,市卫生局将交纳捐助费作为一种招工的前提条件,即先交费才让其进入卫生系统工作,违反了国家劳动部有关通知和规定。不管是收取保证金还是捐助费,招工时的收费行为都是一种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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