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原浙江省环保局监测科技处处长孔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浙江青年报》女记者方筱萍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孔哲到杭州市青年路羊血弄18号705室方筱萍租住处,与方筱萍商谈让其调离浙江青年报社工作以缓解其家庭矛盾,后两人在交谈中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孔哲先后用手掐、尼龙绳勒方筱萍颈部,致方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孔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审理中,孔哲的辩护人提出对孔哲案发时精神状态作司法鉴定,但辩护人不能提供孔哲患精神疾病及有此家族史的证明。而且法院查明,被告人孔哲作案时思路清晰,犯罪行为过程紧凑、严密,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孔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只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孔哲主观恶性较小,起因上方筱萍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这一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哲因琐事纠纷,竟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筱萍的丈夫余建伟和方筱萍的父亲方春良、母亲李云仙诉称,孔哲给他们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多元,法院认为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赔偿死亡补偿费和部分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记者方益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