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年时间,两大日本名牌企业打造的名牌产品在中国出了大洋相。从尚未尘埃落定的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到正在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越野车事件,几乎是同一事由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和消费者的声讨。
隐匿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实真相,再到暧昧、推诿、掩饰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是给予一定的补救措施。东芝公司和三菱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辙。在东芝笔记本电脑“给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慷慨”地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免费的补丁程序软件”了事。当三菱越野车因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致使中国消费者数人死亡时,如今最有诚意的意思表示也只是给中国用户“换一根新的后制动油管”,这无疑也是一种打补丁的做法。
这种打补丁式的赔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当东芝公司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后,只在其中国网站上用英文发表了一个声明,表示可以给中国用户提供一个软件,但不会给中国用户经济赔偿,其理由是,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潜在的损失),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
此语一出,好像还真让其找到了免责的“借口”,我国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赞同了这种观点。于是,一些人也就无话可说和无可奈何了。于是,在我们的法律还来不及对此类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时,日本的另一家名牌企业又一次用同样的事实冲击我国法律的门槛。
是否我国的法律真的对此类问题束手无策呢?事实上,我国法学界的一些权威人士根本不同意这种说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民法专家、合同法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认为,在追究赔偿上,中美法律没有任何不同。东芝公司在美国的和解,是依据美国法律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中国,此类事件可以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恰恰就是参照美国法律制定的。而且所谓的“可能性”,也并没有写进美国的法律中,它实际上是法官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中国的法官也完全可以认定。
法律专家用中国有关的法律同美国、日本这方面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后指出,对产品瑕疵的处理,中国有关法律同日本相近,民商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已同国际接轨。专家表示,因瑕疵危及了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这已不是潜在的损失了。而且,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取证的责任在厂家,即生产厂家要出示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都不会出现故障的证明。即使厂家实施补救措施,也不能免去其相关责任。至于明知自己的产品有问题而不告知消费者,已经涉嫌欺诈,工商部门和司法部门完全可以介入处理。
实际上,就算三菱公司给每一辆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越野车换上新的“后制动油管”,也没有对用户起到真正的补救作用。因为这种补救方式是否能够完全弥补缺陷尚不可知。而且,三菱公司仅仅只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选择。这种选择的结果也仅仅是一个对生命安全充满悬念的未知数。(肖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