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20日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海介绍了广东“包二奶”呈现的五大特点。
一: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典型案例:某公司经理余兵,1994年与潘某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孩。1998年余兵认识王某后,一直隐瞒
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余兵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有配偶又与其他妇女非法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典型案例:信宜市农民罗治典与林某于1973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女一子。1997年,罗治典与开廊的妇女陈有莲相识,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下一个女孩。林某遂向法院起诉,告罗治典、陈有莲重婚。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均已构成重婚,判处罗治典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陈有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被告人林官德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1999年,林官德认识劳霞后,两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生育一女孩。林官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劳霞明知林官德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中山市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林官德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劳霞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因重婚而引起杀人、伤害犯罪
典型案例:田某系有夫之妇,与陈长富长期非法同居,且生育一子,田某的丈夫张伯才因此想杀死陈某。1999年6月27日晚上,张伯才持螺纹钢条向正在熟睡的陈长富头部猛击数下,直至陈不能动弹,随后用菜刀将陈杀死。张伯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包二奶”后,利用种种手段,企图强占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受害女方权益
典型案例:有妇之夫许某,于1993年开始与邓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1999年,许某的合法妻子冼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约4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许某不承认有这么多共同财产,反而提出293万元的共同债务,要求冼某负担债务的一半,还提供了自己借下293万元的所谓“借据”。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