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房地产法庭助理审判员汪建国最近以枉法裁判罪,被判刑一年。
1998年12月3日,个体业主钟迎春(已判刑)与湖南泰之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意向书,后因租赁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泰之岛公司告钟《意向书》不能履行。于是,钟找汪建国帮忙。身为法官的汪授意钟以进货为由,与他人签订一份虚假合同,附加违约赔偿条款,并伪造损失等。钟依计行事,与吴建春(已判刑)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皮鞋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购进皮鞋2万双,总价款60万元,规定违约赔偿30万元。
1999年5月,芦淞区法院房地产法庭正式受理钟迎春诉“泰之岛”门面租赁纠纷一案,法庭庭长刘伟平任审判长,汪建国也“巧合”地成为该案的承办人和主审法官。开庭中,因钟未能当庭举出自己受损失的证据,汪宣布休庭。事后,汪又一次指使钟去制造低价赔本销售皮鞋的假证据。钟找到熟人丑智钢,与之签订一份皮鞋购销假协议,说是因门面无法落实,将2万双皮鞋作价44.2万元销给丑。这期间,钟又找到株洲市某机关单位的戴某,通过戴约了时任芦淞区法院主管房产庭的副院长肖某,肖又约了房产庭庭长刘伟平一起到饭店喝茶、吃饭。事后,汪在由钟开房买单的宾馆写好判决书,交钟送给肖签发,由钟负责打印。
1999年7月,法院判决钟胜诉,泰之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钟经济损失15.8万元。泰之岛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法院。
株洲市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钟又通过戴约请市中院民庭黄某吃饭,要黄予以关照。二审在半个月内审结、维持原判。后因钟制造假损失的事情败露,在上级的干预下,株洲市中级法院2000年4月29日纠正错误判决。
目前,为钟出谋划策的汪建国构成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巳调任芦淞区司法局任副局长的肖某被撤销副局长职务;刘伟平、戴某等也受到撤销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涉及此案的钟迎春、吴建春、丑智钢因触犯刑律,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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