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28日),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传出信息,本市检察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如果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将对该领导人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政纪责任。这一规定从即日起实行。
最高检察院对厅局级检察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限制,将延伸到处以上干部,所以本市开始对此进行相应的改变。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部署此项工作时重申,本市检察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担任检察机关管辖责职的地区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从事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所在机关或管辖机关的制服制作、工程项目投标、承包,以及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汽车修理等活动,对违反规定拒不纠正者,将对该领导人本人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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