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日前颁布施行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违章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这项规定详细列出了不依法减免税收、非法向农牧民罚款或提高罚款标准、强制向农牧民下达种植和养殖任务造成损失等14种违章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要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或行政警告直至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处分。
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的这项规定,还对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增加收取项目和扩大收取范围、采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税或筹资筹劳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种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从严处理办法。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其它单位和工作人员,违章违纪加重农牧民负担或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参照此规定给予其它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