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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十几名去庐山旅游的游客以未达旅游目的,致经济、精神受损为由,而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旅行费。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认定游客要求双倍返还和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日前依法判予适当赔偿。
去年5月1日至5日,天津市某旅行社承办一行40人的天津至庐山九江五日游活动。由于“五一”期间庐山各大宾馆严重超员,车辆、餐馆已超负荷,景点拥挤交通阻塞。游客欧某在5月2日游庐山时与旅游团失去联系,自行支付了交通费及门票。5月3日,旅行团的车辆出现延误现象,致使三叠泉景点未游览。当晚,游客与导游交涉,由于协商未果,转天九江市内的浔阳楼、京九长江大桥、烟水亭三个景点没有游览。有些游客表示不解决问题就不上回津的火车。5月4日11时左右,导游给部分游客写下了同意回津后全额返款的字条。于是,全体游客登上返津的火车。回津后,游客坚持全额返款等要求,旅行社不予认可。
于是,部分游客以未达旅游目的,致经济、精神受损为由,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旅行费1396元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而旅行社表示自身确有准备不足等问题,同意赔偿游客服务费32元,交通及门票费75元,另支付了部分费用作为游客未游览三叠泉景点的补偿。至于其他景点未能游览问题,旅行社表示不承担过错。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为对旅游形势分析准备不足,在组织、安排、导游等具体问题上存在一定缺陷,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2000年“五一”期间游客激增,对整个旅游行业亦属突发事件,对给游客造成的损失确非出自被告主观故意,被告全额返还的欠据系鉴于当时游客索赔形势所迫而书写,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全额返还的请求显属过高,法院对赔偿数额的情节予以认定,但由于原告所提双倍返还及精神损失等问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处旅行社赔偿游客人民币150元,并给付原告自行支付的交通费、门票费等。
判决下达后,游客不服,进行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无误,上诉人要求双倍赔偿旅游费的主张,因被上诉人违约非主观故意,不应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另外,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事,因无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驳回游客的上诉。(田野 胡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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