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近日专题研究该市的安全工作,强调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地或本单位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制。要求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这应该是到目前为止,全国第一个明确实行引咎辞职制的地方规定,尽管来得迟了些,但毕竟闯了禁区开了先河,其意义非同一般。为了使引咎辞职制变得可操作,重庆规定了引咎辞职的“硬指标”: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
严格地说,分管领导或一把手因重大、恶性事故引咎辞职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事故中死了多少人,而在于他有多大“咎”,该“咎”与死亡人数并不一定成正比―――死10人的事故责任未必比死30人的事故责任小。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死亡人数作为确定是否引咎辞职的标准,有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将引咎辞职“数字化”,其积极的一面是今后凡遇因失职、渎职而酿成重大恶劣事故,只要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指标,发生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便会无条件引咎辞职;其消极的一面是,如此规定无疑会使死亡人数成为确定是否引咎辞职的惟一标准。事故中一次死亡人数“只有”20多人,这样的领导难道就不要辞职?一年内发生事故远不止两次,但一次性死亡人数均不足10人,这样的官员还能继续当官?给引咎辞职制订“硬指标”的最大隐忧是,上面定下数字硬杠杠,下面就会产生对策,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出事”之后很可能会拼命隐瞒事故真相,不惜弄虚作假修改死亡人数,以保住一批人的乌纱帽。
重庆实行引咎辞职制,目前虽只限于发生重大事故这个不宽的领域,但它的出台,表明我们正在告别说是集体负责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过去。对引咎辞职规定“硬指标”,在现阶段是迫不得已,相信规定的制订者和执行者都面临着同样的无奈:定一个具体的死人指标,无论20人还是30人,都未必科学、合理;同时假若不定具体的“指标”,引咎辞职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很可能会被下不为例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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