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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日(3月26日),家住和平区的彭先生反映,他说,自去年冬季供热以来,他家的室温一直在10多度,为此事他找到所在小区的供热公司,他测量室温只有12度,而供热公司到他家测量的结果是14度,供热公司说应以他们测量的结果为准。他不甘心接受,就找到技术监督局,而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以这不属于他们管为由拒绝。他又找到公证处,公证处答应可以为他测量的供热温度记录做公证,但要收950元的公证费。后来,供热公司答应减免彭先生的供热费,但彭先生认为只要供热温度达标,费用他可以全交,否则一分钱也不交。
市供热办的同志说,天津供热温度标准18度(上下可浮动2度),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供热单位与取暖用户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减免;测试供热温度应以供热部门测量的为准,测量结果需双方认可签字。市二中院法官陈秋英说,现在法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目前还没有专业“裁判”的情况下,判决此类案件需要法官灵活掌握判决尺度。(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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