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日前在重庆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定,它将成为全国性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执行标准,从此结束各地、各部门评定标准不一的局面。这一标准将更有利于保护伤者。
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教授吴家(繁体的马旁加文)认为,这一标准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在伤残等级分类上更科学合理,更易于操作,更有利于保护伤者。如上肢伤残评定,原公安部标准按单关节来计算,即腕、肘、肩分别评定,极有可能出现这3个关节都受了伤,但分别来评定一个也达不到级别。新标准通过复合计算的方法,对这3个关节受伤情况进行叠加,就有可能达到某一级别。
新标准更大的突破是,在伤残等级评定中增加了社会心理医学思想。比如人受伤后脸上留下了一块疤痕,它将影响人的职业获得、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对社会适应性降低等等。新标准不就“疤”赔“疤”,而是考虑其对伤者产生心理及社会影响,提高这种伤残的赔偿等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5万余起,造成8万余人死亡、近40万人伤残。
公安部1992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是一个部门规定,对其他部门缺乏约束力。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诉讼活动,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保险等多个部门,因而往往造成一个交通事故伤员在不同部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标准进行评定,产生多种评定结果,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公安部的现行标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很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新标准。
据悉,新标准有望在今年6月颁布实施。(刘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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