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住宿过程中遇害,如果与招待所失职有关,招待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对海宁市硖石镇沪杭招待所由于未查验一可疑住客的身份证件,致使同室居住的海盐籍住客郑建国被害一案,依法判处这家招待所赔偿被害家属各种费用9万余元。
1999年11月18日,海盐县青年农民郑建国办妥手续后,住进了海宁市硖石镇沪杭招待所,同时招待所又安排了另一名住客王某与郑建国同室住宿。在办理住宿登记时,王某谎称身份证丢了,服务员没有深究,就为其办妥住宿登记手续。次日凌晨,王某趁郑建国熟睡之际,用铁锤猛击郑头部致其死亡,并抢走了郑建国的身份证和钱物逃离现场。后来,王某又在海南省海口市以同样手段作案时被抓获。
2000年1月至3月,被害人郑建国之妻沈红留、儿子郑凯东、母亲郑花珍先后将招待所业主高月明等人告上了法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和嘉兴市人民法院分别经过一、二审审理认为,招待所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当向住店旅客提供安全住宿环境,郑建国住宿沪杭招待所,与招待所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沪杭招待所有义务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本案中,沪杭招待所在接待旅客过程中,违反了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的规定,让不明身份的人入住旅馆,且安排其与郑建国同室住宿,使郑建国处在极不安全的住宿环境,最后惨遭歹徒杀害。沪杭招待所没有依法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令由被告高月明等人赔偿原告沈红留、郑凯东、郑花珍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郑凯东抚养费、郑花珍赡养费等,合计人民币96415.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傅扬杰 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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