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日前,河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公积金产生的纠纷案。
原告郭某是被告某仪表公司的员工,被告在每月发放工资时,都要从郭某工资中扣除应缴纳的公积金款。但2000年8月份郭某以公积金方式向建行申请贷款时,发现自2000年2月起被告一直未向银行缴纳郭某的公积金。为此原告只能以按揭贷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付利息比公积金方式同期限贷款高出近万元,为此双方发生诉讼,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据河东区法院的工作人介绍,法院已受理多起因企业未替职工缴纳公积金而成讼的案件,但因公积金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案还是第一例。在此,法官们提醒大家,注意所扣的公积金是否被企业真正交到了银行,以免日后需用公积金解决问题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张哲 郑志雄 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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