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最近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执行。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含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将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受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对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案件的分析后发现,其中有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无视法规非法从事生产经营;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些地方政府、尤其乡镇政府和某些职能部门存在包庇、纵容环保违法行为的现象。虽然环境保护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利益驱动,许多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铤而走险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单位,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追究个人责任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绝大多数案件很难对违法者追究个人责任,而事实上一些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往往对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违法审批,政府有关人员包庇、纵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在法律上也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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