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的法律专家近日指出,美国侦察飞机撞毁我国飞机和擅自在我国海南岛凌水机场降落,侵犯了我国领空和领土主权,完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们说,美国飞机的行为有三个错误:其一,侵犯了我国领空;其二,撞坏了我国飞机;其三,侵犯了我国领土。
美国飞机侵犯了我国领空。1982年通过并于1984年10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建立新的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美机在离我国大陆104公里的空中飞行,折合成海里是在56.6海里的空中飞行,大大超过了专属经济区200海里的空中飞行,这就是说,美机当时是在中国领海的上空飞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上空飞行……” 。而美机没有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就擅自在我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飞行,完全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上述规定,侵犯了我国的领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第12条规
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而美机在未经我国政府批准或接受,擅自闯入我国领海上空,违反了我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侵犯了我国的领空权。
美机侵犯我国领空进行监视的飞机采用突然转向的方法,撞坏了我国飞机,并使机毁和驾驶员下落不明,严重侵犯了我国领空权和造成人身伤害。美机降落在我国海南凌水机场,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一缔约国国家的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上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美机撞坏我国飞机后,在通讯设备正常的条件下未经我国政府许可,擅自闯入我国领土,并降落在我国领土的海南岛凌水机场,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第3款的规定,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上述三个事实表明,美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侵犯了我国的领空和领土主权。
专家们强调,根据国际法规定,违反国际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表示遗憾是不够的。专家们强烈要求美方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第一,美国政府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赔礼道歉。第二,美国政府必须承担美机撞坏我国飞机的经济损失;如果我国飞行员伤亡,还必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三,美国政府必须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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