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执行。
见义勇为如何确认?
条例规定: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申请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确认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作出确认;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如何奖励?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贡献,可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或多项奖励。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后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模待遇。
负伤了怎么办?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救治费用怎么出?
条例规定: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向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先行垫付费用,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支付该项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向加害人或者责任人追偿医疗费用。
其他费用怎么出?
条例规定: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剩余部分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或者社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所在单位资助,单位无能力资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
治疗期间待遇怎么定?
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
条例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的,除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外,可离岗退养,发给离岗退养费;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有关税费征收方面给予照顾,有关机构免收治安费、卫生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有关工伤的规定发给补助金;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给予生活补助。
奖励资金从哪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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