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污染排放,都离不开标准。国家环保总局19日公布3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原有的11项重叠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志着我国清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正式启动,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定、发布等环节上出现的混乱局面即将结束。
由于种种原因,自1999年3月起,我国出现了两套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存的现象,造成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混乱,干扰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有些地方或部门也超越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数量过多,地方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之间关系不协调等问题。
近日,就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叠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达成协调意见:今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号后,由两局联合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制订,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编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按规定备案。
4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3项标准,代替原有的11项重叠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悉,按照计划,到2004年,我国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达到欧洲2号标准,到2010年,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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