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向4660家用户强行收取用电押金1244.4万元,长期占用,并对索要押金的用户称,不用电才能退款,表现出一付“电老虎”的作派。
不久前,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举报经调查发现,太原供电分公司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要求用户必须交纳“付费购电款”,否则不送电。收取“付费购电款”时,公司向用户出具的是“分期收款电费收据”。但用户交钱后,太原供电分公司并没有按供、用电协议约定,实行付费售电、滚动结算、抵顶电费,而是以押金形式无偿占有了这笔钱。
据了解,太原供电分公司于1997年8月31日向一位叫张海燕的消费者强制收取了500元“付费购电款” ,没有签订协议。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海燕的电费每月全部结清,已交纳的500元“付费购电款”却从未滚动使用、抵顶电费。张海燕多次要求公司将这笔钱抵顶电费或退还,供电部门却讲:“你什么时候不用电,什么时候才能给你退款!”
日前,山西省工商局责令太原供电分公司立即停止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的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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