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提请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由于我国人口压力很大,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计划生育工作难做,地方立法对超生都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这些经济限制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抑制超生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为了规范现行的经济限制措施,草案作了如上规定。
据了解,草案取消了各地对超生实行罚款、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等经济限制措施,取而代之建立社会抚养制度,并不是说交了费就可以合理合法地超生了,只是由于当事人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对社会作一点适当的补偿。
同时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以及社会抚养费收取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难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草案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针对目前有些机构、人员利用B超等仪器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重危害了人口性别比例平衡,破坏了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草案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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