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将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提请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草案所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作这个决定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时说,经过几次修改,草案修改稿的基本内容是可行的,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胡光宝说,为防止以征收税款为名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增加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权力,应严格限定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并应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胡光宝说,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有的部门提出,对于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具有收税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光宝说,为规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议增加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胡光宝还报告了决定草案的其他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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