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太原市交通局客运管理站向乘客强制销售保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0年4月18日,太原运管站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订立《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规定:“凡持有运管站车票的旅客,均由运管站代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随后,运管站以不买保险就不卖车票、不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相威胁,仅从6月21日至7月19日,就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28914元,并按保费金额5%收受保险公司提供的1445元“协保酬劳费”。
山西省工商局日前按有关规定,向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对市交通局客管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专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以及其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案例。作为太原市交通局的派出机构,客运管理站在此案中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太原市交通局承担。太原市交通局滥用客运管理的行政权力,限定客运经营者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属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利用行政权力强制销售保险,属滥收费。此外,保险公司向客管站支付“协保酬劳费”,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张未民 邹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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