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微软公司状告一家民营企业在生产销售电脑时非法预装微软 Windows、Office软件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并登报致歉。同时,法院还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销售的电脑予以收缴。
1999年9月和2000年9月,美国微软公司两次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对侵犯其软件作品的行为进行市场调查。这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到被告公司的静安销售分部、太平洋销售分部购买了一台爱国者366电脑、两台世纪风PIII550E 电脑。上述购机过程均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
其中,“爱国者”电脑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开机检查软件,“世纪风”电脑在购买当日被送往苏州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发现这些电脑内装有Windows98、World97、 Excel97、PowerPoint、Outlook、Access97、Office97活页夹等软件,且上述软件均无许可协议、正版光盘。
去年12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工商分局对被告在销售的另外五台电脑中安装Windows、Office软件的行为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华海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软件费用的情况下复制安装上述软件到电脑中向顾客销售,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故一纸诉状将华海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承认在生产、销售电脑时预装了上述软件,但辩称这是应购买者要求安装的,且属员工的个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依照《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有关国民待遇原则,原告软件应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被告作为经营计算机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知道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即便是客户要求,也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引导客户购买正版软件产品。
根据《检验报告》,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地点销售的计算机内安装的Windows、Office软件序列号完全相同,说明被告的非法复制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其侵权故意是明显的。同时,被告的销售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计算机,所出具的发票也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其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应对其销售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陈毛弟 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