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效益不佳或企业改制,力求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以减少人工成本。不少快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也希望提前退休,进入社会保险,安安稳稳地拿养老金。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到养老金。于是就出现了要求提前退休的职工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矛盾,由此引发不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的两件事,能够说明特殊工种职工想要提前退休需要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一家塑料制品厂的职工周某要求提前退休,他已满55周岁。厂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有关审批表及周某的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周某从事过生产聚乙烯制品捏合工(因该工种接触苯和气化氯气气体,属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所以列入提前退休工作),但其档案中记录他曾从事该工种的年限只有6年时间,还有2年档案中无原始依据可查,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周某不服,向政府要求行政复议。有关部门经复议肯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劳动保障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周某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为时间6年,另2年证据不足,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案例二:一家电子企业的鲁某、赵某、潘某,从事的工种涉及单晶硅制取、制造和单晶硅原料腐蚀作业,并在此工种岗位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要求厂里为他们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该厂是困难企业,职工需分流安置,当然是能提前退休的就尽可能报批办理退休。由于电子行业可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中没有上述3个工种,企业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冶金行业有关规定工种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此作了答复:“电子行业特殊工种适用电子行业文件,不能参照冶金行业文件处理。”鲁某等人对这一批复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法院最终依法裁决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
有关人士解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以及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案例一中,周某虽曾从事过被列入特殊工种的生产聚氯乙烯制品捏合工种工作,但有据可查的仅有6年,尽管周某其他工作年限是在聚氯乙烯制品车间,但该车间特殊工种人员名册中无记载,其他职工后补的旁证文字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这一案例也提示企业,应建立好特殊工种及其职工基本台账,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便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有据可查。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外,国家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等近30个行业都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提前退休工种,并经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行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制定的经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中还规定:“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据此,案例二中的鲁某等3人尽管从事的工作涉及适用冶金行业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但由于他们所在企业属电子行业,这一行业制定的《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没有单晶硅制取、单晶硅原料腐蚀工种,因而不能作为电子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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